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收入屬於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若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不過每月租金收入如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2022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
而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2022年10月再出租屋頂給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應從2022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台北國稅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