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最大聲/ 吳文斌】
今(112)年1月21日(六) 農曆除夕至1月24日(二)大年初三,屬於法定休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補假一日。高市勞工局表示,但僱請部分工時的時薪制(PT)的工作人員,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工作,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依現行基本工資規定,當日若工作8小時,至少需給付176元*8小時*2倍=2,816元,雇主倘若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勞工局說明,倘全時的月薪制工作者,依彈性工時調整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因1月21日(除夕)及1月22日(初一)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1月25日(星期三)及1月26日(星期四)補假2日,補假日之性質為國定假日;至於勞雇雙方如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另1月20日(五)及1月27日(五)為彈性放假,分別於1月7日與2月4日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勞工若於該2日出勤,應依休息日出勤之標準計給加班費。至於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如因應行業營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於法亦屬可行,惟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權益。
周登春局長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最高可分別裁罰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