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少珊/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12)日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將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加熱菸及加熱器(載具)都需先申報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製造或進口,電子煙或未核可加熱菸的非法業者,最高可罰五千萬元。
另外,根據條文,包括核可的加熱菸在內的菸品,及指定菸品的必要的組合元件(如加熱菸載具),都禁止其促銷與廣告。也就是說,加熱菸和加熱載具就算獲得核准製造或輸入,也不得促銷廣告,違者可罰五百萬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修正條文也規範,提高菸品警示圖文比例至50%,也將禁菸年齡提高至二十歲,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加熱菸和加熱菸載具等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二十歲之人,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
三讀條文明定,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修法說明中也提到,為及時禁止電子煙和未經審查核定的加熱菸,相關法規將自菸防法公告後一個月內施行,警示圖文及加味菸規定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菸害防制法」已逾十五年未修正,這次修法過程峰迴路轉,歷經五次委員會黨團協商、一次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不僅朝野對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態度分歧,草案更成為朝野政治攻防支點,昨天在朝野黨團都簽字、達成協商共識下,修法三讀過關。
根據三讀條文,電子煙被規範為「類菸品」,「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二十條明定,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