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爆新聞網|記者范家豪/高雄報導
現行試車車輛行駛道路需申請試車牌,且規定懸掛試車牌需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不能行駛於高速公路,但時常有業者因業務需求,而偷偷行駛到高速公路上,導致未遵守領用規定或不在指定路線及區域試車行駛產生違規情形,不過因考量該車為安全審驗合格車輛,因此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預計111年11月30日訂定發行第二類試車牌。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為考量汽車買賣業有行駛高速公路的需要,且其取得車輛幾乎都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車輛,與研發中車輛試車不同,因此新增「第二類試車牌」,該號牌顏色有2種樣式,分為「白底紅字」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以及「紅底白字」可懸掛於不限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以上之車輛,若符合以上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可向原管轄各區監理所站提出申請。
至於原本的白底藍字試車牌,調整名稱為「第一類試車牌」,核發及使用規範維持原有的規定,當然在可行駛道路範圍部分,一樣無法在高速公路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