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所謂房地合一稅「豁免條款」,其中一項,就是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已經在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不動產,可適用20%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過,當3項條件不符時,恐怕還是會被課徵房地合一高稅率。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在110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7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嗣於110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110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國稅局查到,甲君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並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可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最終核定適用稅率35%,補徵房地合一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除了房地合一稅會被補徵之外,也要注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可能會被追回。就有案例是,民眾在台中工作兩年,偶而回桃園,就決定在台中購屋,並賣掉桃園自住的房子,而桃園的房屋,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竟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而被追稅。
原因是國稅局依台電「低電度認定空戶紀錄」,認定民眾並無居住事實,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鄭文在提醒,要符合房地合一低稅或重購退稅,戶籍登記、實際居住與無出租給他人,這三項要件非常重要,民眾一定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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