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陳其邁在選舉公告填寫「長庚醫院醫師」,遭林口長庚副院長向媒體揭露資料證明,市議員候選人王文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陳其邁在前兩次選舉公報上填寫的經歷不實,已經證實,她呼籲,陳其邁應勇於向選委會主動更正,刪除此一不實的經歷。
此外,王文心也引用三份法院的判決表示,醫科公費生不是繳了錢賠款就可以,依法醫師證被扣在主管單位教育部,至其返回接受完成服務之年數,始予發還。
王文心指出,三份判決和衛生署函文指出,像陳其邁一樣的醫學系公費生,如果拒不下鄉服務,並非繳還公費就可解除服務義務,陳其邁仍負有下鄉服務義務尚未履行,所以醫師證書正本才仍由教育部保管,以促使陳其邁旅行下鄉從事臨床服務的義務。
王文心指出,簡副院長說,長庚醫院有發證明載明「陳其邁醫師,自中華民國1989年8月10日至1991年5月31日止在本院實習醫師訓練成績合格。」顯然,證明文件中陳其邁是1991年6月才從中山醫學院醫學系畢業,上述在長庚醫院「實習」期間,身分就是「醫學生」,不是「醫師」。感謝簡副院長提供證明,證明陳其邁的選舉公報經歷不實。
針對上週此一醜聞見報後,第一時間衛福部和教育部就急著為昔日長官陳其邁撇清,說陳其邁在87年間已經繳還公費,已無下鄉服務之義務。王文心今天也公開引用三份判決打臉衛福部和教育部,斥責兩個部會未收選人陳其邁公然說謊護航,違反行政中立。
王文心直指,最高法院的81年的判決中說得明明白白,「公費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應償還公費外,其專業證書仍應由分發機關保管,而非償還公費後,即可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請求分發機關返還保管之證書。」
最高行政法院94年的判決也指出,「公費生於規定服務期間,除非原簽約醫學院或主管機關同意解除契約,依法核發醫師證書;否則縱因主管機關之疏失而領取醫師證書,依上開公費生分發服務實施要點第13點 第2項、第14點規定要旨,亦不得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執業登記。」
王文心在援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的衛生署函文明確表明,「為落實醫師人力規劃,達到教、考、用配合之目標,醫學系學生每年得招收名額,及其中公費生之名額,均予管制招生,如公費學生於培育完成取得醫師資格後,得以賠償公費而不履行義務,即有悖設置公費生名額之目的,且依醫師通常之收入,單以賠償公費之方式,尚無法達到促其履約之義務,…公費畢業生於服務期間內,不履行其義務者,除依第二 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償還其在 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即公費醫師若未履行其服務義務,除應依其未服務年 數之比例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外,其醫師證書,仍應由培育機關保管,至其返回接受完成服務之年數,始予發還。」
王文心指出,上述三份判決和衛生署函文指出,像陳其邁一樣的醫學系公費生,如果拒不下鄉服務,並非繳還公費就可解除服務義務,陳其邁仍負有下鄉服務義務尚未履行,所以醫師證書正本才仍由教育部保管,以促使陳其邁旅行下鄉從事臨床服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