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知名的訴訟金句告訴我們蒐證對贏得訴訟來說有多麽重要,當我們遇到糾紛或者權益遭到侵犯時,往往需要就由訴訟討回公道、要求賠償,但在法院上可不是誰吼的比較大聲、誰哭得比較慘就可以佔上風,除了對法律規定的掌握之外,是否擁有一針見血的證據才是訴訟成敗關鍵!
訴訟證據不會憑空出現,就像法律不會主動保護好人一樣,想要獲得足以勝訴的證據就需要花費心思搜集,此外妥善使用工具也可以讓蒐證更有效率。根據鴻海徵信器材的多年經驗,容易偽裝的外型與隱密的特性,讓竊聽器成為讓大眾最常使用的蒐證工具,竊聽器雖然是蒐證利器但卻是把雙面刃,使用得當的話經常能搜集到關鍵訴訟證據,但也有不少人因為使用不到反而吃上官司。
鴻海徵信器材以自身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分享——竊聽器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竊聽器的合法使用方法!
訴訟證據關鍵——證據能力&證明能力
證據是法院的唯一語言,勝訴比的是哪一方的證據更充足,而不是誰比較會大哭大鬧,但這並不代表所有證據都會被法官採納,濫竽充數的舉證對訴訟沒有任何幫助,用違法手段搜集而來的證據除了會被法官拒絕採用,當事人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根據刑法第155-2條規定,在法院上,一個有用的證據需要同時具備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
刑法第155-2條:「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能力:
檢視蒐證手段的合法性。透過違法手段蒐集而得的證據將因為程序問題及違反比例原則而不被法院採用。
證明能力:
檢視證據對當事人主張的佐證能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證據足以支撐當事人多少的陳述內容。
訴訟證據必須先擁有證據能力,法官才會進一步判斷此項舉證的證明能力,換句話說,不管舉證在怎麼一針見血,只要蒐證手法不合法一樣不會被採用。
竊聽器最常見的三種違法使用情境
使用竊聽器最常違反的法律規定不外乎是侵犯隱私權、妨害秘密罪以及竊聽竊視罪,其中刑法第315條詳述了違法的判斷依據。
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刑法第315條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對方是陌生人、朋友甚至是家人,只要是「無故」搜集對方在「非公開場合」的言行舉止,即為違反法律規定,鴻海徵信器材分享三種雖然經常被民眾使用,但實際上是違法的竊聽器禁區。
1. 沒有證據、單純情緒性懷疑配偶外遇,在配偶隨身物品裝設竊聽器
2. 在對方的私人住宅、私有財產例如車輛、包包中裝設竊聽器
3. 在飯店私人房間、包廂式餐廳等非公共空間裝設竊聽器
不少人誤以為家人、配偶關係親密,所以肆意使用竊聽器監視也沒關係,這樣的觀念完全是大錯特錯,不管關係再親密,都不得任意窺探對方隱私。
竊聽器的合法使用方式
竊聽器無疑是訴訟證據的蒐證利器,只是民眾在使用前務必事先了解相關規定,才不會讓這把利刃對自己造成傷害,那麼究竟如果使用竊聽器才不會違法?鴻海徵信器材從過往的案件判例,總結出2個法官公認的合法使用情境。
1. 使用者為對話當事人:
當竊聽器的使用對象為自己,用於記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且使用目的為保障個人權益時視為合法用途,例如勞資談判、房屋糾紛協調、債務糾紛協商等,可使用竊聽器紀錄對話以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到侵害。
2. 使用於當事人私有財產:
在自己的私有財產例如手機、包包、車輛上裝設竊聽器,由於當事人對私人物品有保管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院普遍將其視為合法用途。
除了以上兩者之外,法官對其餘使用情境的看法並不一致,有些法官認為外遇案件中可以「適當」使用竊聽器蒐證,但何謂「適當」仍全憑法官自由心證,因此只要不是以上兩種情境,鴻海徵信器材建議當事人使用竊聽器之前,務必向大愛徵信社律師或該領域專家詢問,避免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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