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舜田/高雄
放流水產動物是沿近海增裕漁業資源常用方法,為強化海域物種放流管理,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9月12日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得以年度計畫全年申請海域放流讓辦理程序更彈性,以及辦理海域放流人員須取得教育訓練認證等,另外放流物種列表也增列放流方式、體長及放流地點建議,期許適當的物種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放流在適當的地方,提升海域放流效益。
漁業署說明,為強化海域放流物種管理,自10月1日起實施:
一、購自漁船捕獲之活體野生水產動物,應於放流前需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利用漁業署建置之海域放流平臺,向放流當地縣市政府進行申報,並限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
二、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即可依其規劃放流,以節省行政流程。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應由經受過教育訓練人員執行,漁業署將於112年辦理海域放流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人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理念,以及讓放流人員瞭解海域放流作業注意事項,透過知識傳遞,倡導正確海域放流。
漁業署最後呼籲,新制於111年10月1日上路,請全民共同遵守新規定,以維繫海洋生態環境,增裕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