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白頭偕老是每對新人踏上紅毯的初衷,但卻也不是所有夫妻都能如願,從台灣居高不下、甚至日與漸增的離婚率可以看出,離婚男女在社會處成的比例越來越高,根據內政部統計,近年來又以結婚時間五年內的夫妻為離婚大宗。
離婚是結束不合適的婚姻並邁向人生新階段的開始,能夠好聚好散的話當然最好,但現實中更多的是因為離婚協議談不攏,而決定打離婚官司的夫妻,此外也有不少被害人因為被第三者插足婚姻、侵害配偶權,而決定以離婚官司起訴配偶及第三者,讓大愛徵信社帶你了解,關於離婚官司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以及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到底是什麼。
離婚官司——離婚程序的最後手段
離婚官司不是每對離異夫妻都會經歷的過程,只有當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且調解無果時,才會進入官司訴訟階段,因此離婚官司可以說是離婚的最後手段,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程序可分為以下三種:
兩願離婚:
夫妻皆有離婚意願,且能自行對離婚協議內容達成共識。
協議離婚:
夫妻皆有離婚意願,雖無法自行對離婚協議內容取得共識,但在公正第三方(調解委員)介入後,願意相互退讓以達成離婚協議。
裁判離婚:
雙方對離婚意願沒有共識,且對離婚協議內容也存在異議,在經過調解委員介入協調後仍然各持己見,只能藉由提出離婚官司請求法院判決。不管是只有單方有離婚意願,還是因為配偶權遭到侵害想向配偶及第三者賠償,都必須採取裁判離婚處進行。
侵害配偶權提告三步驟——起訴、調解、訴訟
配偶權是我國法律給予夫妻的最大保障,因此當配偶權遭到侵犯而決定離婚時,可以在提出離婚官司的同時一併提吿,侵害配偶權過程可分為三步驟:
1. 遞交起訴狀
配偶權雖是我國法律給予夫妻的身份權,但離婚官司與侵害配偶權仍然屬於民事案件,因此須由當事人自行蒐證、撰寫起訴狀並遞交給法院,法院在確認起訴狀內容無誤之後,才會受理案件。起訴狀應包含以下內容:
原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提告、請求賠償原因
請求項目、請求賠償金額
相關證據條列表單
2. 進入調解程序
由於民事案件曠日費時,離婚官司甚至有可能1~2年才會有判決結果,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先指派調解委員為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對訴訟請求、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免於當事人日常生活受到漫長訴訟過程影響。若調解成功,調解委員會將協議內容製成調解筆錄並交由法院認證,當事人在收到調解筆錄後即結案;若雙方在調解委員介入後仍無法取得共識,則須進入訴訟流程。
3. 訴訟開庭
訴訟是離婚官司的最後手段,有鑒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需要法院介入判決。離婚官司進行時,當事人需要出庭向法官闡述主張、舉證、答辯,尤其是在離婚官司夾帶侵害配偶權案件時,答辯內容、舉證是否充足更是官司勝訴關鍵。
由於法院判決結果具有強制性,在對方不願履行賠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說是爭取配偶權的最有效手段,多加了解配偶權才能在離婚官司中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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