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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行稅制未將當地經濟實質活動納入境外被動所得是否徵稅之考量,恐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即所得來源國與香港均未就該筆所得課稅,而歐盟已於去年十月初將香港納入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俗稱灰名單)。
據此,香港政府立即承諾將於2022年底修改其稅務條例,並於2023年實施稅改措施。為達成此目標及施行時程,香港已於本月公告稅改草案內容並徵詢公眾意見,預計將於七月中完成徵詢程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台商應留意目前透過香港公司從事之商業活動在新法令下相應之經濟實質要求,並同時評估滿足經濟實質之人事成本與營運成本增加幅度,據以調整交易模式與集團投資架構。
是否於當地從事經濟實質活動將被列為境外被動所得之免稅要件
為防堵跨國集團利用香港現行稅制之漏洞(即僅須就源自當地之所得納稅)創造雙重不徵稅之情況,稅改草案提議針對跨國集團之香港個體在境內取得之境外被動所得,即利息、投資收益及智財相關收益需符合相關之經濟實質活動為前提,始得繼續享有境外所得免稅待遇。
例如,利息、股利及處分投資等收益,當地企業需從事決策、管理及承擔營運風險等活動、聘僱足夠且合適之員工並產生適當金額之營運支出,才能享有境外所得免稅待遇。
但如係純控股公司,則僅需從事管理投資活動及遵循當地年度申報等較低限度之經濟實質活動,即可符合免稅待遇。
至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收益,則係依關聯比率,即適格之研發支出佔全部智財發展支出之百分比決定適用免稅之金額。前述適格之研發支出包括由納稅人自行產生之研發費用、外包予境內外非關係企業之研發費用或外包予境內關係企業於香港境內從事前述活動等費用。
此外,前述可適用免稅之收益,僅限專利權及類專利權之智財,其他類型之智財權,例如商標或著作權產生之收益,無法享有境外所得免稅之待遇。
持股免稅持續享有免稅優惠
若企業自境外取得股利及處分投資收益但未能符合上述經濟實質活動要求,預計仍可透過持股免稅繼續享有免稅優惠。持股免稅適用條件包括:
- 香港居民企業或在香港有常設機構之境外企業;
- 對投資標的持股至少達5%;
- 被投資公司之所得組成須過半數非屬被動所得。
然,如境外被動所得源自未與香港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時,企業恐無法將在所得來源國已納稅額用以扣抵香港之應納稅額,而造成雙重課稅之情形。
據此,香港政府擬以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為配套措施以維持其國際稅務競爭力。
香港稅務環境日趨複雜,台商務必留意潛在稅務影響
廖哲莉指出,台商企業若以香港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依據前述經濟實質之要求或持股免稅之規定,預計影響不大。但如以香港公司作為外匯、資金調度等其他財務操作或IP 公司,則勢必增加遵循成本並衝擊集團整體稅負負擔。
儘管法案實施細節尚待香港政府公告(例如具體員工聘僱人數、支出金額及境內取得之定義等),建議台商及時重新檢視集團香港個體之所得屬性,評估既有的當地經濟實質活動是否能滿足上述要求,抑或是否能透過金流調整以避免落入境內取得之範疇。
若考慮移轉香港個體之商業活動或調整投資架構,則需額外評估需處分資產或股權及組織重整之稅務成本,另尚需從移轉訂價之觀點,重新定位調整後之集團功能、風險、成本以期與利潤配置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