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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者在追求獲利極大化之時,須同時考慮保戶的權益,即清償能力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勤業眾信18日發布《亞太地區保險清償能力資本要求動態更新》報告,
內容指出,考量全球先進國家保險業將於2023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以近似於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台灣亦預計於2026年起全面實施。勤業眾信報告分析澳洲、日本、中國大陸、韓國與東南亞等地區的最新規範,發現為因應國際規範、增強保險業財務和業務體質,全球皆積極導入IFRS17與相關之清償能力制度,建議業者可運用即時且精確的數據與資訊,以達有效提供經營管理階層決策之目標,協助打造更穩定的未來金融發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保險產業高層暨會計師林旺生表示,有鑑於疫情襲捲、氣候變遷衝擊,和區域戰爭的不穩定局勢,各產業均經歷前所未有的挑戰。聚焦亞太地區,保險市場正在經歷清償能力監理制度改革的飛速發展,但各地區市場步調不同。
儘管監理變革的進度有異,但對保險業的資本水準仍具有重要影響,亦是監理機關、投資者、信評機構和公眾等各類利害關係人之關注重點。為能有效地管理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穩定金融環境,除了導入IFRS17,亦應同步增強清償能力制度。
為符合ICS和歐盟Solvency II等國際標準,加強保險業財務穩健和韌性,亞太地區保險業進行清償能力制度的變革。台灣金管會保險局亦參考保險資本標準(ICS)發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2026年起生效適用。
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常見三議題,聚焦亞太五地區之市場潛在趨勢及觀察
本次報告中提出三點當業者清償能力監理制度的變革時,將會引發之重要議題:
一、基於經濟資產負債表法的緣故,即將採用的清償能力監理新標準會為現有監理制度帶來更不穩定的清償能力結果。
二、清償能力波動加劇意味著保險公司需要為新監理制度做好「業務就緒」(Business-ready),將清償能力相關指標完全嵌入所有業務流程中,並有能力對清償能力的關鍵影響因素做出反應,以便即時進行業務上的決策。
三、為實現「業務就緒」,新監理制度的實施需要由上而下的管理層支持,動其在整體企業內之嵌入和應用。
台灣部分
台灣預計在2026年全面實施IFRS 17,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的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也將於同年2026年啟動。
同時採用ICS和IFRS 17將加速資產負債管理的發展,保險公司透過制定符合新準則的策略目標來訂定新的企業KPI,並重新檢視商品結構、投資、企業風險、財務管理等企業策略,達成健全財務體質、穩健公司經營以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