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釋義——保障孩子的基本權益
監護權與探視權在離婚官司中,是夫妻最常發生爭議的項目,時常可以見到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互不相讓,甚至揚言日後再也不會讓孩子和對方見面,監護人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阻止另一方和孩子接觸嗎?答案是否定的。想了解探視權,就得從探視權釋義來解讀。在夫妻離婚後,沒有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探視權的設置目的在於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即使父母離異,也盡可能地讓子女想受到完整的父愛及母愛,因此以探視權保障為子女與未同住父母定期見面、互動的權利。探視權釋義最重要的概念——「探視權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權利,而非夫妻離婚時用來爭奪算計的工具」!
探視權執行方式——白紙黑字以協議書為準
台灣法律對探視權的約定內容沒有制式規定,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何行使探視都是合法的,探視權的約定方式分為——私下協議、法院裁判。
私下協議:
離異夫妻如若能夠心平氣和的討論,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詳細內容都能達成共識,那麼只需要自行將協議內容白紙黑字撰寫於離婚協議書中,辦理離婚手續時,戶政事務所會收取一份離婚協議書紀錄留檔,手續辦理完成的同時,探視權的約定內容也會隨之生效。雖然探視權可以由父母私下協議,但就算雙方內容「某一方自動放棄探視權」,由於牴觸親權規定,因此為無效約定,不具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
夫妻離異如果無法好聚好散,探視權的約定內容無法達成共識、甚至連監護權歸屬也沒有著落的情況下,就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在家事法庭事請求法官介入判決。法官會根據父母的年齡、道德素質、經濟能力、職業、提供孩子的成長環境、對孩子的教養規劃等因素,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若子女已經有表達意願的能力,也會參考子女的意願。
判決監護權歸屬之後,再由父母討論探視權內容,如果雙方在探視權的約定上仍出現意見分歧時,大愛徵信社同樣可以請求法官介入協調。
不管是哪一種約定方式,探視權的約定內容都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日後發生任何爭議都以協議書內容為準,因此一定要小心謹慎。
終止探視權——民事訴訟交由法官判決
探視權是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保障,法官的所有判決都會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因此當探視方有不當行為,例如:施暴、酗酒、吸毒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舉動時,監護人可以向法官聲請終止對方的探視權,以保障子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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