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始這篇【幣圈法律專欄】前,我想先給大家看看下面這個NFT作品有沒有什麼異樣?
看似風格接近、色彩使用也相當雷同,但其實這是三個不同NFT項目。分別為:
這是藍籌10K項目Azuki,發行總數:10,000張,持有人:約5400個,地板價格:25.5ETH。
第二個NFT項目是:HAKI,發行總數:5,000張,持有人:約3100個,地板價格:0.063ETH。
第三個NFT項目是:DEZUKI,發行總數:8,900張,持有人:約4,000個,地板價格:0.027ETH。
可以看出三個不同作品,即使畫風相似,但價格其他兩個跟Azuki可說是天差地遠的兩端。通常市場上會將風格相似的作品稱之為「仿盤」。
本篇就由「加密森林」專欄作家-貓董律師,來跟大家說明探討「致敬」與「抄襲」的差別。
盜版抄襲不分媒介
數位藝術盜版因 NFT 市場蓬勃發展而浮出水面,目前 OpenSea 在 NFT 交易市場擁有極高的市佔率,但官方承認平台上發行的 NFT 有許多是假冒、抄襲、濫發的作品。
其中的「抄襲」也是最具有爭議的議題,到底 NFT 繪師或發行方參考他人實體創作來發行 NFT 算不算侵權?
這問題其實很早以前就存在,只是當時還沒有 NFT 概念,而是將問題換成「把卡通人物的臉做成周邊商品合法嗎?」,又或者「把漫威電影的角色套用到遊戲角色會不會違法?」
但概念其實是一樣的。原因在於 NFT 改變的是創作的媒介,但是否有侵害原創者的著作權還是要回歸法律層面來判斷。
致敬與抄襲,有差嗎?
我們先來說說什麼是「致敬」?什麼是「抄襲」?
在著作權法中其實並沒有致敬也沒有抄襲的定義,但依照多數法院判決,致敬與抄襲的議題多半牽涉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兩個概念。
「重製」指的是
「改作」指的是
如果細究「二創」的文義解釋是指第二次創作這個概念,確實比較會涉及到著作權法中的「改作」。
二創侵權如何定義?
至於到底怎麼樣的「二創」才算是侵害到原創者的改作權利呢?怎麼樣才算合法範圍內的參考?依照台灣法院的實務判決是有脈絡可以依循的。
一般來說,創作是否有侵害到他人的重製權與改作權而有違法的可能,會去綜合判斷二創的作者是否滿足「接觸」與「實質相似」兩個要件。
「接觸」是指二創者事先接觸過(多數是指看過或聽過)原創者的作品,而且兩人的作品有「實質相似」,這時才會說二創者的創作構成抄襲。
在判斷是否構成「抄襲」與否時,最困難的點就是
以 NFT 為例,因為 NFT 創作涉及圖片、圖形、美術等概念,所以當在判斷兩個作品是否構成近似時,會特別將重點放在兩個作品的細節比對,包括構圖、整體外觀、主要特徵、顏色、造型、角度、形態、構圖元素。
再去進一步權衡兩個作品給一般大眾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是否確實近似。
NFT 二創也會被判為抄襲嗎?
也許二創的人會認為
NFT 與傳統藝術的差別就在於創作的技術與媒介,雖然目前法院還未有 NFT 相關判決,但依據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知,媒介上的轉換不會是是否構成抄襲的判斷因素。
舉例來說,寶可夢遊戲角色是自 1996 年第一代公開發表,歷年來順應不同遊戲機的規格及歷代遊戲作品的需求也會有 2D 或 3D 不同版本。在不同故事、場景、情境也有不同的體態、表情、顏色、配件以及其他新增元素表現,甚至還會出現立體形式的玩具、公仔、玩偶。但只要是主要特徵具有一致性,讓一般人可以聯想到原本的寶可夢角色。
縱使有媒介上的不同,仍然可以說兩個作品具有實質相似而有構成抄襲的可能 。
貓董律師建言
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大膽的假設,未來法院也會參考同樣的脈絡來判斷二創型的 NFT 是否構成抄襲。
若想要二創原本平面或實體作品概念,發行 NFT 的發行方或繪師也要特別留意自己的作品,是否與原創作構成實質相似。
|內容編輯:貓董律師 | 圖文設計:加密森林|
資料來源: 鏈新聞-貓董律師|如果二創咒術迴戰發行NFT算致敬還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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