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離婚張律師曾提到過,離婚官司中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之外,最常出現爭議的就屬未成年子女的教養權利及義務,監護權、探視權、扶養權,父母決定離異時必須對這些權益歸屬達成共識,包含監護權歸哪一方所有、探視權如何履行,以及扶養費的給付細節,只有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需要承擔子女的教養責任嗎?如果放棄扶養權的話可以不付子女的扶養費嗎?別再相信那些人云亦云的道聽途說,這些問題的,答案本篇文章帶你一探究竟!
監護權?探視權?撫養權?別再傻傻分不清楚!
隨著離婚率的上升,越來越多人需要面對離婚相關的法律問題,許多人直到決定離婚時才發覺自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此外也驚覺原來自己一直存在的錯誤的法律觀念,其中與子女相關的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權就是最經典的例子,擁有正確觀念的人可以說是屈指可數。
扶養權-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
扶養權是未成年子女權益中最容易被大眾誤解的項目,扶養權的法律意義來自於民法第1084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存孩子誕生的那一刻開始到未成年之前,父母必須負擔起孩子的撫育,即使是離婚也不例外,在離婚之後不管是否獲得孩子的監護權,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依舊存在,並不是爭取監護權失敗就可以對孩子置之不理,也絕對不是說放棄就可以放棄,因為扶養權是義務!
扶養權與扶養費是義務,就算離婚也要繼續履行!
夫妻離異時,獲得扶養權的一方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與日常管教權利,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子女的扶養費以履行扶養權,但需要注意的是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一定要在離婚協議中白紙黑字約定清楚,否則日後只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此外如果遇約定扶養費的一方在離婚之後賴帳時,可以用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則會依照協議書內容發出支付命令,強制對方支付扶養費,強制方式可能為設定薪資強制轉帳、清算對方名下的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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