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勞工給付權益,讓就業保險資源更有效運用,以達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目的,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修正條文,自111年1/18日起施行。勞動部表示,即日起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可適用以下新規定:
一、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
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經濟安全,本次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符合請領條件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檢附受扶養眷屬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勞保局將按新規以受扶養眷屬人數,每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舉例而言,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親,可加給20%(30,000×10%×2,即加給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二、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之父母,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以建構完善生養環境。新規上路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之餘,也能獲得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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