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與夫妻的差別就在於彼此的關係是否受到法律的保障,大愛徵信社認真地告誡,結婚證明書絕對不只是一張紙,它代表著婚姻關係中的雙方互為彼此配偶的權利,只要有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到當事者權益,原配就可以用法律制裁配偶與第三者,所以不要再相信「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這種屁話,結婚後,「不被愛的還是配偶,第三者就是第三者」。
外遇法律責任有哪些?
當另一半發生外遇時,我們要先知道,當配偶外遇時有哪些法律可以替我們伸張正義,以下條列出大眾熟知的外遇相關法律:
刑法:無相關法律可保障婚姻關係。刑法的通姦罪是最為大眾所知的外遇相關法令,但由於大法官認為私人的外遇案件不應該以國家資源主動介入調查,再加上外遇案件已有民法相關法律規範,因此自2020年的釋憲法庭之後,正式將通姦罪從刑法中除罪化,也就是說刑法目前沒有保障婚姻的相關法律。
民法:可保障婚姻關係,能向外遇配偶以及第三者索取金錢賠償。
民法中的侵害配偶權是目前保障婚姻權益的唯一手段,民法對於外遇的定義相對寬鬆,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只要配偶與異性的行為超過社會價值觀中的與一般朋友互動就算外遇。
儘管民法中「踰越一般朋友互動」的定義十分模糊,但我們仍然可以藉由過去已經成立的判例來判斷,哪些是法官認判定的外遇行為,以下以最常見的事件為例:
1. 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無須多言,性行為就是無庸置疑的外遇行為。
2. 親密通訊:透過通話或通訊軟體與第三人進行電愛、互傳鹹濕對話、個人裸照、自慰影片等,都是法官判定的外遇行為。
3. 共同出入摩鐵:與固定對象多次、共同進出飯店或是酒店私人房間,並且獨處數小時以上,儘管無法證明兩人在房間裡面做了什麼事,但此舉仍然超過了一般朋友的互動,所以也會判為外遇。
出軌搜證的風險
對外遇配偶進行出軌搜證之所以這麼困難,原因在於台灣對個人隱私權與人身自由給予高度的保障,即使身為對方的配偶,也不能夠以竊聽器、錄影器材全天候監視對方的一舉一動,更不能側錄配偶與小三開房間時的性行為。
如何執行出軌搜證
出軌搜證其實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高風險作業,執行者必須熟悉隱私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更好拿捏好蒐證手段的分寸。從過往的判例可以發現,事實上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以竊聽器或監視器進行出軌搜證也可以是合法的,因此並沒有一定合法也沒有一定違法的蒐證手段,如何「合理」且「適當」的使用蒐證器材就是合法進行出軌搜證的關鍵。
即使是像大愛徵信社這樣擁有豐富外遇蒐證經驗的業者,也無法制定出一套絕對合法又通用的出軌蒐證手法,因為每個外遇案件的嚴重程度不一樣,比方說老公外遇數十年還對妻子施暴vs老公一時意亂情迷和小三發生性關係,這兩者雖然都是外遇案件,但嚴重程度卻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法官的蒐證手法容忍度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