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現在錄音錄影裝置的取得越來越容易,甚至在這個人手一機的時代,隨手按下錄音就可以即時錄取對話,每個人的錄音目的都不一樣,但由於錄音器可以因應各種場合客製不同的外貌,例如喬裝成打火機、鋼筆甚至是衣服上小小的鈕扣,讓人很難察覺的他的存在,因此也有不少人用錄音來當證據,錄音固然方便但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違法?
大愛徵信社-呂專員整理出以下內容告訴你到底錄音來當證據可不可行。
客服業務需求:不管是使用電話還是親臨門市,在辦理信用卡掛失、帳戶查詢、刷卡額度調整等銀行業務,以及辦理電話號碼開通、攜碼申請等信業務時,都會聽到「為保障雙方權益,以下對話將會進行錄音」。
一般在進行與客戶權益有關的業務時,業者都會錄音或錄影確保業務過程經當事人授權,若客戶資料不幸被盜用,也能夠提供盜用者資訊協助警方偵查。
訴訟蒐證需求:錄音器除了私人用途、企業用途之外最常被用來錄音來當證據,不管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刑事訴訟、還是私人財務糾紛的民事訴訟,任何需要法官介入仲裁的案件,都需要由當事者提供證據以獲得法官的認可、贏得判決,其中錄音是器材門檻要求最低的方式,市面上更是有許多造型錄音器可以隱密的放置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對偷吃的伴侶做外遇蒐證、還是與主管進行離職面談時的權益記錄,都非常方便。
錄音蒐證合法性
錄音是最容易採取的蒐證方式,但同時也非常容易讓使用者誤踩法律禁區,原因是錄音蒐證時常是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畢竟當事者只有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才會放鬆警戒,所以錄音經常伴隨著竊聽的風險,台灣是個在刑法、通訊法等法令都對錄音、監聽有相當嚴格的規範,除非使用者對相關法律非常熟捻,或者是像大愛徵信社一樣有多年的蒐證經驗,否則就會跟許多一樣,本來打算錄音來當證據的人,結果自己卻先招來一身官司。
錄音相關法令
儘管台灣對個人隱私採取高度保護態度,我們仍可以藉由相關法令的規定,以及過法的案例判決結果,找出法官認可的合法錄音蒐證手法。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 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此項法令解釋了電信業者為什麼可以錄取客戶的對話內容,另外若自己也是錄音對象之一,若錄音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也屬於合法使用。
根據刑法第31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刑法可以看出不論對象,任何「無故」進行竊聽、錄音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反過來說,想要用錄音來當證據一定要具有明確的合法目的,且該事件的嚴重性與錄音監聽程度必須相當。
錄音蒐證案件判決
我們可以藉由過往案例的判決結果來判斷:「哪些是法官認證的合法目的 」、「什麼樣的案件蒐證手法符合比例原則」。
在過去的案件判例中,曾有過伴侶偷吃且極力掩蓋婚外情的外遇案件,該案件中當事者在汽車上放置錄音器,取得伴侶與外遇對象的鹹濕對話,並成功以此作為證據贏得離婚訴訟。
在另一起案件中,妻子因丈夫與女同事關係親近,懷疑丈夫外遇丈夫的車輛、公事包以及家中每個角落裝置錄音器,被丈夫提告侵犯隱私權,法官 則是認同丈夫的提告,認為妻子在沒有掌握充足事實的情況下,採取了過度激進的蒐證手法,最終妻子不僅沒有贏得外遇訴訟反而被判侵犯丈夫隱私權。
由此可見,由於錄音目的與蒐證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因此錄音蒐證的合法手法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帶,而大愛徵信社除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之外還有豐富的業務經驗,對客戶委託錄音蒐證是最佳的選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