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竊聽器,在你腦海裡的畫面是動畫名偵探柯南裡,主角熟門熟路的把竊聽器往嫌犯的車上一黏;還是警匪片中,FBI探員帥氣地透過竊聽器監聽犯人的對話?
竊聽器無疑是這個科技時代的便利發明,還可以因應各種場合客製不同的外貌,例如喬裝成打火機、鋼筆甚至是衣服上小小的鈕扣,因此讓人很難察覺的他的存在,但便利並不代表可以隨意,胡亂使用竊聽器不僅可能白忙一場,還會讓自己惹上官司!
哪些時候會用到竊聽器?
竊聽器的便利之處在於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獲取對話內容,有些竊聽器甚至還有自動雲端備份的功能,因此經常被使用在以下幾個情境:
1. 刑事案件需求:警察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需求,需要獲取嫌疑人未察覺情況下,於私人空間的對話內容,以便收集線索或證據時,便會利用竊聽器進行蒐證。
2. 個人權益保護:任何需要法官介入判斷的糾紛,都講求有憑有據的事實,因此為了口說無憑,許多人經常在進行與個人權益有關的對話時,會選擇以竊聽器留存對話內容,以便日後發生糾紛需要上法院時可以成為證據。例如:離職時,勞資雙方談判內容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僅以口頭告訴時;電信或銀行專員以電話進行客戶服務,且通訊內容牽涉到個資授權、或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將通話內容錄音留存時。
3. 懷疑配偶出軌:這是眾多民眾使用竊聽器的主要目的,常常聽到因為配偶懷疑自己的伴侶外遇偷吃,為了要確定自己的猜疑是否為真,就安裝竊聽器監聽、紀錄對方的生活對話。
以上是三種常見的竊聽器用途,相信大家應該都對這些情境耳熟能詳,
「哪些情況違法、哪些情況合法?」
「是不是警方使用就一定合法?私人使用就一定不合法?」
如果你不確定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就有繼續往下看的需要,以防不慎違法!
這樣使用竊聽器違法嗎?
竊聽一直是大眾容易誤觸的法律禁區,因此我必須要先說結論,雖然很像廢話,但事實就是:「以上提到的三種情況,都不一定合法也不一定違法。」因為使用竊聽器經常誤觸刑法第315條,法令內容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以白話文來說,除非是檢察官事先申請的監聽票,否則不管是檢調單位還是一般民眾,只要是「無故」使用就是違法,但「無故」的定義卻很難定義,比方說:檢調單位為了調查一起罪行輕微的威嚇案件,就在嫌疑人的家中各處裝滿竊聽器全日監聽,情節不嚴重的案件卻高度損害到嫌疑人隱私權,這種弊大於利的的用途就是無故,因此使用竊聽器是否違法要看的是「目的正當性」與「使用必要性」,若有其中一個不符合比例原則,不管使用者是誰都算違法。
如何合法使用竊聽器?
那麼哪些是「正當且有必要」的情況呢?我們可以藉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與過往的判例來判斷:「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因此,以偵查需求來說需要有法官核發的監聽票才算合法;電信或郵政機構為了提供服務也可以合理紀錄與客戶的對話,勞資雙方談判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側錄談判內容,這些情況都是有判例證實為竊聽器的合法使用範圍。至於為了調查外遇而使用,則靠法官的自由心證,在法官認為外遇情節嚴重且對方極力隱滿時,衡量利弊之後覺得符合比例原則就不算違法。
但如果只是情侶,即使懷疑對方跟其他對象有不正當關係,也不能使用竊聽器監聽,畢竟情侶在法律上跟普通朋友是一樣的定位。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儘管當初竊聽器的發明是為了增進偵查案件的便利,但如今各種竊聽器產品氾濫於市場上,這份便利也慢慢的開始失控,雖然也不需要因為害怕觸法就對竊聽器避而遠之,但使用之前務必詳讀相關法條規定,或是請教法律相關從業人的建議,避免使用目的還沒達成,自己就一身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