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大眾對台灣法律最為關注的一年,許多法案都因應時宜的進行修訂,其中最受到矚目的就是通姦罪是否除罪,在大法官招開數次憲法法庭進行討論後,最終釋憲結果為通姦罪就此廢除,這個結果讓許多民眾感到不可思議,通姦除罪化,所以從今往後第三者就可以無法無天?配偶也可以合法外遇了嗎?當然不是!
本篇就幫大家好好解釋為什麼通姦除罪化了?婚姻在法律上還有哪些保障?
刑法——通姦罪
通姦罪其實是大眾的俗稱,實際上是刑法第239條規定,內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罪除罪理由
是否廢除通姦罪在當時掀起很大的討論,正反兩方皆提出許多論點,然而大法官最後基於以下幾點理由決定廢除。
1. 刑法目的為維護公眾利益,通姦是私事。
刑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眾利益,因此通常是由檢察官等政府資源進行調查,反觀通姦罪僅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產生影響,屬於私人事務,並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原則,因此政府也不應該將刑法資源投入到私人領域中。
2. 民法——侵害配偶權,有高度替代性。
私人的通姦行為在2020年以前除了刑法之外,其實還有民法的規範,民法以配偶權來保障雙方在婚姻關係裡的權力,當配偶權被侵害,也就是伴侶外遇時,可以藉由民法對伴侶及第三者要求金錢賠償,刑法的通姦罪雖然是處以坐牢的處罰但可易科罰金,因此通姦罪到最後十有八九是以金錢賠償收尾,與民法規範有高度的重複性質。
3. 通姦罪舉證過程侵犯隱私權。
通姦罪刑舉證條件非常嚴格,需要證明兩人有「性器交合」的行為才構成通姦事實,然而性行為這件事往往是在私人空間發生,因此不管是針孔側錄或是踹門而入,大部分的蒐證行為都符合妨害自己、妨害秘密罪等隱私權,因此常常發生舉證不足,自己卻已經被這些隱私權官司纏身得不償失的情況。
4. 違反憲法保障的性自由。
現在是台灣法律的最高存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其中性自由也是保障項目之一,因此依照比例原則,以刑法來威嚇人民對婚姻忠誠,實質效果弊大於利,不應該因此投入國家資源去妨害私人性自由。
以上就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其中最大的原因還是在於,通姦是私人案件不應該以公權力的刑法來約束,而是應該使用保障私人權益的民法來規範。
民法——侵害配偶權
在民法裡以配偶權來保障雙方在婚姻關係的權益及義務,配偶權是種身份權,保障夫妻之間互為配偶所享有的身分利益與義務,包含:夫妻行使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撫養權等等,因此不管是金錢損失還是名譽損害,只要侵害到當事者的婚姻,伴侶都能以侵害配偶權要求金錢賠償。
侵害配偶權舉證
侵害配偶權在民事案件中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需要由當事人主動提起告訴,檢察官不主動偵辦,舉證方式與刑法通姦罪相比也簡單許多,只要是「逾越社會價值觀中的正常社交互動」都算是侵犯配偶權,這個舉證規範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雖然有點模稜兩可,但我們通過過去已有的判例可以整理出:接吻、互傳個人裸照、鹹濕對話內容、多次共同出入飯店私人房間,這些都是法官認證過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侵害配偶權訴訟追訴期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追訴期為侵害事實發生後的五年,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係,只要外遇事實還沒超過五年,就算是當事人已經再婚也可以要求金錢賠償。
侵害配偶權求償
民法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責罰為金錢求償,被外遇方可以向配偶及第三者要求賠償,賠償金額以對被外遇方造成的名譽損害、精神損傷來決定,非公眾人物的賠償金額大約在50萬左右,但還是依情節而定.賠償方式為外遇配偶與第三者平均支付,而被外遇方可以決定是否要免除配偶的責罰。舉例來說:丈夫與小三因為外遇被罰了60萬,因此兩人要各自賠償妻子30萬,妻子可以選擇原諒丈夫免除30萬罰款,此時小三仍要賠償自己被罰的30萬,不可主張要與丈夫平攤免罰的部分。
以上為通姦除罪化之後,法律上對婚姻的保障內容,實際上即便通姦罪已經走入歷史,但除罪刑法通姦罪與民法侵害配偶權有高度重複性,因此外遇所要接受的責罰並沒有因此變輕,因此絕對不要以為通姦除罪化就可以無法無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