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爆料公社 FB)
近日,一名駕駛人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分享自己因使用方向燈遭罰的經驗,引發網友熱議。他表示,行駛至國道1號南向315.5公里處時,因未進行轉彎或變換車道卻長時間開啟方向燈,被檢舉後收到1200元罰單。根據檢舉照片,他在17時21分打開左方向燈,持續閃爍超過32秒,原以為此舉有助於提醒後方來車,卻沒料到反而違規。
此事件在網路上掀起正反兩派討論。部分網友認為這種行為確實造成困擾,留言表示:「一直打方向燈卻不變換車道,讓後車無所適從」、「常見有駕駛人打了右轉燈卻直行數個路口,甚至最後突然左轉」、「時速100公里時,30秒可行駛超過800公尺,這樣的燈號使用方式容易誤導其他駕駛」。
(圖/爆料公社 FB)
然而,也有不少人替當事人抱不平,認為長時間使用方向燈總比不開來得安全:「有些人變換車道或轉彎根本不打燈,這樣不是更危險嗎?」「雖然方向燈長亮確實會影響他人,但如今社會檢舉文化氾濫,讓人無奈」。也有網友建議,方向燈的使用時間應適當控制在10至15秒內較為合理。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在接近交叉路口前30公尺應開啟方向燈或打手勢,並保持燈號至完成變換車道。然而,法規並未明確規範方向燈需閃爍的次數,只要求駕駛人全程使用至變換車道完成為止。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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