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租屋族在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特別留意!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方式已從原本的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上限也從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這表示,符合租金扣除條件的租屋族,在選擇標準扣除額的同時,還能額外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租屋自住,且該房屋並未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每個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扣除18萬元(政府補助部分須先扣除)。然而,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已有自有房屋,則不得適用此扣除額。

此外,該政策設有排富規定,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20%以上,或股利與盈餘須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將無法享有此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考量到部分特殊情況,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然名下有房,卻仍有租屋需求,以下5種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因此仍可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以落實政府照顧租屋族的政策:
1. 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因災害被評定為危險建築並張貼警示標誌。
2. 房屋受損面積超過整棟的50%,經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後才能使用。
3. 透過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持分並非100%。
4. 因工作、就學或就醫需求需至異地租屋,且名下僅有前述三款以外的唯一房屋(含共有房屋),該房屋僅供自住且未作商業用途。
5. 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規定,並與配偶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配偶所擁有的房屋。
國稅局提醒,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符合「非自有房屋」的條件,並於國內租屋自住(且未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可於報稅時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申報時,需附上租賃契約、租金支付證明、戶籍登記或自住證明文件,並提供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的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國稅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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