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王小姐最近出售房屋,還有總價7成的價款未收取,買方約定過戶登記後以貸款給付,沒想到銀行只核貸6成,且買方無法立即支付未核貸的差額房款,王小姐疑惑詢問,還沒收到全部款項,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對此疑問,國稅局也予以解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2016)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就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也就是說,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的義務。
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為實價登錄就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而沒申報房地合一稅,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期限。
高雄國稅局指出,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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