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買賣雙方若因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土地有被第三人佔用情事,應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將已經價金無息返還買方,也就是所謂「退地還款」,該怎麼處理呢?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案件為買賣雙方決定將部份佔用的土地,先辦理土地分割,再將占用面積按照買賣簽約時的單價,每坪20萬元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方曾建議,是否藉此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賣方的兒子,但這樣恐怕會有「三角移轉」的顧慮。因為所有權原來是爸爸,出賣給第三人後,再由第三人出賣給兒子,難免讓人聯想利用出售予第三人,再輾轉由自己的兒子買回,以規避二親等間買賣的贈與稅。
最終,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直接返還所有權給賣方,而土地登記的方式有二種選擇,第一、由賣方出資買回,再辦理一次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二、以返還所有權的登記方式,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給賣方。
鄭文在表示,透過買賣雙方以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不用擔心被國稅局懷疑「三角移轉」。此外,若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小孩,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也不用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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