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房屋稅新制2.0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必須「設有戶籍」才能繼續享有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針對可能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但尚未設戶籍的房屋,於今年10月下旬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舉例,民眾老張名下有二間自住房屋,太太名下也有一間自住房屋,其中一間供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但無人設籍,另二間供其雙方父母實際居住已有父母設籍,日前接獲稅務局寄發的房屋稅輔導通知單,老張苦思怎麼做才能維持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根據房屋稅新制2.0,像上述張先生的案例,財稅局指出,他在接獲此通知書時,僅需在規定時間﹙即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免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財稅局會定期依戶政資料比對,倘房屋使用情形、戶數未變更,該局就會主動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住房屋條件,除修正前規定「無出租或營業」、「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外,另外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其中直系親屬包含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孫子女等。
財稅局提醒,為節省房屋稅辦理戶籍遷移時,應考量是否會影響其他法令規定,如要設戶籍之請領社會補助或其他租稅優惠,例如老年津貼、育兒補貼或身心障礙者用車已免牌照稅者,若車主為本人或配偶必須與身障者需同戶籍規定,所以遷戶籍前,一定要審慎評估一併考量。
財務局進一步強調,如於114年3月24日前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房屋,將自114年期(也就是明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單)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以上)課徵房屋稅,稅額會較自住房屋(1.2%)至少增加1倍以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