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法》第1030-1條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常被運用在遺產稅節稅上面,如果遺產單純是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移轉時相對容易,若是不動產時,可能就要小心隱藏其中的土地增值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近期實際案例是父親剛往生、母親健在,子女想透過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讓父親的遺產稅降低,由於父親的遺產只有一間透天店面,因此母親取得2分之1產權,其餘兩名小孩則各取得4分之1產權。
日前小孩們希望把該透天店面賣掉,才發現父親是在民國59年結婚後取得,持有期間近54年,換算下來,光登記在母親名下的一般土地增值稅就近1100萬元。
由於該透天店面長期為營業使用,所以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的規定。鄭文在說,若當初選擇繳納10%的遺產稅,同年度出售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上述的1100萬元土地增值稅就不存在,反倒因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得多繳納近7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他提醒,遺產稅的稅率是10%、15%、20%,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是10%,一般稅率是20%、30%、40%,如果將遺產中土地成為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移轉標的,無疑是讓自己的遺產稅自動升等,轉而選擇稅率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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