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這幾年中央與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社宅興建,落實居住正義與照顧民眾,是相當重要的住宅政策,也取得一定的成果。但OURs都市改革組織指出,隨著興辦戶數增加,下一階段的社會住宅將面臨「公有土地有限」、「興辦速度不夠」等嚴峻考驗。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立委牛煦庭、郭國文、麥玉珍共同呼籲,主張修正《住宅法》將「區徵、重劃與社宅政策制度性結合」,填補社宅土地缺口、導入民間興辦量能,既加速社宅數量增長,也強化土地開發公益性。
OURs都市改革組織表示,截至今(2024)年5月底內政部資料,盤點全台219 處的適合土地,預估可興建71,234 戶社會住宅,即便全數興辦,土地供給仍有明顯缺口。且受限於既有「公有土地」的限制,上述盤點基地區位是否都適宜興辦社宅,有待進一步釐清。
另一方面,目前社宅主要依賴政府直接興建,依據國土署資料,截至2023年5月,透過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容積獎勵回饋社宅為3,838戶(含興建中、待開工、規劃中),僅佔社宅總量3% ,即其它97%都為政府直接興辦。OURs都市改革組織說,因行政量能有限,進度期程亟待加速。而依據國土署提供資料統計,截至2023年底,全國各縣市「開發中」、「審計中」、「規劃中」的區段徵收、公辦重劃案件,累計開發規模達8,014公頃,如果全數開發完成,預計地方政府將取得1,600公頃以上可建築用地。
OURs都市改革組織指出,這些採用區徵、公辦重劃開發地區,公共設施相對完備,且為都市未來住宅重要供給地區,但卻未與社宅政策做有效結合。其次,政府取得的可建築土地都採標售處分方式,即便已回償開發成本,剩餘土地也不願用於興建社宅之用,而是持續出售殆盡以獲取最大財政收益。這些作法也連帶推升地價、墊高房價。去年底行政院要求「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供社宅使用,並專案讓售給中央政府興辦社宅。」但此措施缺乏法令與比例評估依據,且留設土地仍須中央成本價購並興建,無法解決中央興辦量能不足、速度緩慢等問題。
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相關團體提出建言,主張一:將社會住宅列為區徵、公辦重劃地區應取得設施:修正《住宅法》第19條,明訂採區段徵收與公辦重劃開發地區,將社會住宅列為應取得的必要公共設施,未來只要進行整體開發,社會住宅就如同「道路、公園、學校」一般,予以劃設並開闢,達「取之於地產開發,用之於社宅建設」的目標。實務操作上,直轄市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其它縣市可採無償撥用土地給國家住都中心興辦。配合此修法,內政部應衡酌開發面積、預計人口數、以及周邊地區社會住宅需求等因素,訂定辦法規範應取得要件及數量標準,做為未來開發計畫核可與否依據。
主張二:將區徵、重劃取得建築用地「合建分屋」列為社宅興辦方式:除將社宅列為整體開發地區應取得公共設施外,OURs都市改革組織主張修正《住宅法》第20條,明訂「以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或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合建分屋」,列為政府新建社宅重要方式之一。
首先,社宅採合建分屋方式,政府只需「出地」便可分回房屋做為社宅,降低直接興辦壓力;而開發商處分其分回房屋也可即早獲利了結,符合市場普遍慣習,相對較具誘因。其次,就開發財務已平衡(含獲益)但仍有未處分建地的案件,地方政府如依本法精神欲推動社會住宅,可採「合建分屋」方式辦理,而非繼續標售。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5-2條以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政府區徵、重劃取得的建地得採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分,並未將「合建分屋」納入;因此可於《住宅法》增訂,於興辦社會住宅適用。
OURs都市改革組織表示,既有公有土地為推動社宅珍貴資源,應循既有直接興建或其他不減損土地產權(如地上權)的方式辦理。採「合建分屋」取得社宅,未來僅適用於區徵、重劃取得建地,相較既有標售建商全數蓋商品宅作法,至少可取回部分房地做為社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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