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果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的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產,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都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就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不過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鄔孟衛曾遇到一個實際案例,一個女生賣掉房子有獲利,也繳了房地合一稅,半年後她又買了新房,請代書幫忙辦理重購退稅,但卻接到國稅局來函。
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是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因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的租稅優惠機制是為了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後來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85萬多元;甲君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經北區國稅局調查甲君的2屋雖然都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也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因此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若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鄔孟衛指出,自己遇到一個案例,小美(化名)賣掉一間持有半年的房子有獲利,也繳了房地合一稅40幾萬元,半年後她又買了一間新房,請代書幫忙辦理重購退稅,但是之後代書卻接到國稅局來函,請賣方提供有「居住」的相關資料。
鄔孟衛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他說,自住房地是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很多客戶都以為只要無出租、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就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其實都忽略還需要有「居住事實」,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應該將有實際居住的文件保留,譬如用水、用電的單據等,以供國稅局重購退稅時可查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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