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10款與11款,都內稱作「農地」,都外稱為「耕地」,前者可由法人、公司持有,但後者有管制必須為個人或農業公司才能登記持有。若想買「耕地」當快樂農夫,民眾可能會遇到分割或分管的問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如果符合例外的條件才可以辦理分割。」而0.25公頃等於756.25坪,在都會區外圍,如此的面積及總價往往非買方能力所及。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土地分管成了取得耕地的好方法。他提到,有一個案中只希望購買400坪左右的耕地,透過仲介公司介紹,看中的偏偏整筆土地面積為800坪,無法辦理土地分割,幸好買賣雙方同意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管登記,順利解決問題。
鄭文在提到「分割」和「分管」的差異,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55-1條相關規定,也就是能讓原本的債權契約物權化,讓第三人能夠取得相關資訊避免爭議。此外,也可參考《民法》第826-1條內容,若無法分割,共有土地的分管,也能順利成為快樂農夫。
此外,「財政部81.08.18台財稅第811675581號函」內容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他表示,當未來分管的部分若有違規使用情事,不會影響到另外共有人的權益,舉凡農業證明的申請、地價稅的課徵,都不會造成共有關係的混淆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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