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必須土地所有權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持續於該地設有戶籍,無供營業或出租,且地上房屋也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房屋土地分屬兄弟繼承,即便仍有共同的直系尊親屬於該處設立戶籍,但因為兄弟屬於旁系親屬關係,就會造成地上房屋並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縱使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也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繼承土地後如欲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優惠,應採房地等比例分別繼承的方式,也就是說,假設爸爸去世了,生前擁有的一處房地,要給兄弟二人共同繼承,哥哥繼承房屋及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弟弟也是一樣。
若媽媽還設籍在該處,也沒有出租營業,那兄弟的土地持分就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並要記得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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