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詢問,二親等間財產房屋買賣,要課贈與稅嗎?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工作者、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無支付價款證明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如果能證明有支付價款,即為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
什麼情形會被認定為「顯著不相當」?邱明芳舉例,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萬元,如果以低於756萬元以下「買賣」,就是顯著不相當(免税額244萬元),如果以500萬元買賣交易可能有低賣嫌疑。他補充法令解釋,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而邱明芳近來常接獲客户詢問,兄弟姊妹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他指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邱明芳表示,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現金流程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邱明芳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同時,同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按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邱明芳指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兒女及其配偶、孫兒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此外,還有養子女與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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