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於配偶在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另外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此類房地產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來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5年1月5日以400萬元買入一房地產,109年(2020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張小姐,張小姐於111年(2022年)7月25日以630萬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小姐於是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萬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丈夫購入成本400萬元及相關規費10萬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萬9,000元(630萬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萬1,000元,就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指出,再以王先生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張小姐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201萬1,000元×20%),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就可完成報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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