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在高房價下,父母為鼓勵年輕人成家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的壓力,日後子女想換屋而出售該房地,其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的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後來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
高雄國稅局提醒,反之,若A房地從一開始就是乙君所購買取得,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該局提醒,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也不同,民眾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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