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避免子孫們爭奪遺產,不長輩會預立遺囑,未雨綢繆,但就是個案是,將老人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到兒女名下,避免老人家被騙上當,不動產遭到盜賣或是過戶,沒想到此舉卻讓阿公完成的「公證遺囑」淪為廢紙。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一個案例是,爺爺有「長子、長孫情節」,希望在他往生以後,遺產讓長孫也能分配,但按照《民法》1138條規定,長孫並沒有繼承權。
為此,爺爺就透過民間公證人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的不動產鉅細靡遺的分配給子女們,當然包括長孫也可以受到遺贈。
完成公證遺囑以後,家人則擔心爺爺年紀大了,怕名下的不動產被騙走,於是將其名下的不動產,自益信託到其中一位信任兒子名下。日前爺爺過世了,當子女們提示爺爺的公證遺囑,擬辦理繼承登記時,才發現公證遺囑竟然無效。
鄭文在表示,依據法務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函」指出,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1202 條規定,遺贈亦為無效。
而《民法》第1202條指出,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鄭文在解釋,當爺爺的遺囑成立之後,因為擔心被詐騙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該不動產就不屬於爺爺的遺產了,因此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1138條的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長孫就沒有繼承權了,爺爺對長孫遺贈將無法達成。
他也提醒,遺囑成立後,因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或是避免詐騙,所以必須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要留意遺囑可能無效,必須重新簽署,別讓「遺囑」變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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