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於110年(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在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於110年7月13日以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查獲,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
甲君主張該交易房地所得應於翌年(111年)5月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北區國稅局說明,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甲君)於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而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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