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想要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留意拋棄繼承權是全部拋棄,無法主張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的拋棄。資深地政士指出,一個實際案例是父親往生,被繼承人的遺產有房屋1戶及土地5筆,而繼承者只想拋棄對房屋的繼承權,對於另外5筆土地的繼承權,則希望按照繼承人應繼分,各取得5分之1。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繼承人若想拋棄繼承權必須符合規定,才能完成拋棄繼承權的效力。
該案例是繼承人希望主張拋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但是保留對於土地的繼承權。他說,因為遺產中的房屋,想讓原本居住的弟弟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土地的部分是祖產繼承而來,所以希望延續繼承的權利,因此想拋棄對房屋的繼承權,僅行使對於土地的繼承權。
鄭文在說,依據67年台上字第3788號,「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其實,只要透過遺產的協議分割,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送地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達成目的。
透過這樣解釋,他提到,該名客戶恍然大悟,更慶幸沒有自己去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手續,否則依據《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客戶將無法繼承往生者任何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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