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最大聲/ 曾志豪 高雄
現今徵才管道多元,除人力銀行及傳統報紙外,店家透過張貼海報、紅布條、民眾常使用的FB、IG、LINE等社群平台、或其他網路社群等,都常見職缺廣告訊息,在此提醒雇主,如廣告內容揭示「限女性」、「男性佳」、「徵門市小姐」、「年齡OO歲以下」、「限本地人」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這些文字都已排擠部分求職人應徵,影響他們就業機會之平等,日前有民眾打電話求職,卻疑因性別因素而遭雇主拒絕錄用,民眾已提供錄音向勞工局檢舉,如查證屬實,該雇主將面臨30至150萬元罰鍰。
勞工局提醒,雇主如因工作考量而有特殊徵才需求,只能依「能力」判斷,不能在徵才廣告限定性別、年齡等,除非雇主可以證明該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或法律有明定,否則就是就業歧視。
勞工局加強就業安全宣導並排除任何影響民眾就業之障礙 (圖/勞工局提供)
勞工求職市場花樣百出,傳出有業者為想徵人留才,以辦理員工教育訓練的名義,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訓練時數僅3小時,卻號稱價值15萬元,要求有意到任的求職者簽立本票擔保,受訓期滿後須於公司任職至少2年。高雄市勞工局表示,雇主欲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且應就培訓期間、成本及人力替補的可能性綜合考量,違者約定無效。
勞工局長周登春指出,雇主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增進員工專業技能,提升工作績效,需考量該訓練是否可讓勞工獲得該行業進階職能,如僅為一般性、日常的基礎訓練,而非更高階之專業技術,或訓練講師即為公司管理階層,則雇主支出之培訓費用,屬雇主應負擔之一般性人事成本,不應要求員工支付訓練費用或具保服務一定年限,否則恐有假借訓練名義,要求員工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意圖;倘該訓練費用(不以金錢為限)尚具有擔保聘僱契約履行之「保證金」性質,可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雇主6至30萬元罰鍰。
勞工局提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保障,雇主應本誠信原則,重視員工權益,互信互重,市府為提升高雄市民勞動參與率、降低失業率,一直以來都是嚴以執法,排除任何影響民眾就業之障礙。勞工局為避免雇主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均會針對新設立商號及公司發送宣導摺頁,並持續透過法令講座、影音文宣等方式,加強提醒雇主恪遵法令,以維護勞工朋友就業權益,歡迎事業單位多加運用,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