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若欠稅或罰鍰未繳,稅捐機關就會通知地政機關,針對欠稅民眾的不動產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所謂的「禁止財產處分」,接下來就會進入法院拍賣程序。這段期間「有房卻沒現金」的欠稅者,則可向稅捐機關提供擔保,有機會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台北國稅局舉例,一名吳先生未依限繳納贈與稅100萬元,其名下有A及B兩筆土地,經該局依規定分別認定該兩筆不動產的價值,A土地為70萬元、B土地為80萬元,於欠繳稅捐100萬元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對其名下A土地及B部分持分(相當30萬元)土地為禁止處分。
吳先生打算出售A土地來繳稅,並申請以B土地作為擔保,而銀行貸款評定B土地價格為120萬元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則變更B土地部分持分(相當100萬元)及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吳先生得以順利出售A土地,吳先生繳清欠稅後,國稅局隨即塗銷B土地的禁止處分。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若認為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2成的估價與擔保品時價不符時,得主動提示其他足供認定該不動產實際價值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貸款評定的不動產價格,或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計算擔保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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