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換屋族2年內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皆可享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先決條件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次,皆不能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完成移轉後,有5年閉鎖期。
不過,日前台北國稅局就發現,有民眾甲君的配偶在民國110年4月間取得自住A屋,並在111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B屋,並在112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
甲君辦理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經過國稅局稽核發現,甲君是購買B屋後旋出售,即「買新賣新」,與考量住所遷移而出售原自住房屋的「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立法意旨未符,且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2個餘月。
國稅局查調B屋的水電費資料後,難認定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的情形,因此否准認列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最後遭到補徵稅額。
上述案例,雖然甲君稱2自住房屋皆有「辦竣戶籍登記」,但屬於「買新賣新」且,國稅局透過水電費帳單認定「沒有居住事實」,兩關鍵因素,導致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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