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就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今(2024)年(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要脫售遺產中的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臺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的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此外,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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