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2016年施行以來,常有民眾出售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但發生虧損,誤以為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就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另外,竟有民眾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房產交易損失,而遭國稅局查獲的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2021年)3月8日以890萬元買入A房地,於111年(2022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111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甲君未於111年6月9日以前(從111年5月10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查獲,以甲君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此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經北區國稅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為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屬於兩件事,因此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確定。
此外,竟也有民眾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遭國稅局查獲的案件!台北國稅局指出,曾查獲民眾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張先生在2021年8月申報出售持有滿5年、位於新北巿新店區的一處房地產,成交金額為1,9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2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損失3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發現,由於張先生提供購入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沒有價金履約保證,與一般交易常情相異,於是國稅局人員向該房地之前的屋主B君查證,經B君提供買賣契約書及收款紀錄後,發現其當初真實交易價款為1,000萬元,而非張先生申報的2,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為求慎重,分別再向地政機關及仲介公司查詢實際交易金額,地政機關的實價登錄交易金額與仲介公司提示履保專戶的收支明細表所載交易價款都是1,000萬元,與前屋主B君提供的交易資料相符,且張先生對於差異價款(1,200萬元),僅主張是以現金支付,無法提示明確付款證明。
於是台北國稅局以查得的1,000萬元認定是張先生的取得成本,並追認其仲介費及代書費計78萬元,重行核定張先生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為822萬元,補徵稅額164萬餘元【(1,900萬-1,000萬-78萬)×20%】。此外,張先生明知其取得成本並非2,200萬元,卻故意以不實買賣契約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經國稅局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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