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之下,繼承者要留意成為地主大富翁時,賣土地即便沒賺錢,也會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中華民國不動產聯盟總會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造成縱使繼承人按原被繼承人取得成本出售時,在沒有任何獲利並須自行負擔仲介費、政府稅規費等情況下,仍須繳交高額稅費。
中華民國不動產聯盟總會提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這樣的規範,造成繼承人未來處分資產時,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
中華民國不動產聯盟總會,隨機以台中北屯捷運機廠區段徵收區,土地實價登錄資訊隨機抽樣,非真實案例,試算繼承人未來處分資產的房地合一稅費。並認為這樣的機制顯然不合理,應進行檢討修正。
該台中市北屯區溝背段土地,面積330坪:
(1)取得成本(即實價登錄資訊):112年4月17日以每坪117萬元購買,總價38,585萬元
(2)機關認定成本(假設於112年繼承):112年公告現值16.9萬元/平方公尺,換算每坪56萬元
(3)出售價格:沒有獲利,以原取得價格117萬元/坪出售
(4)機關認定獲利:出售價格-繼承當期公告現值117萬/坪-56萬/坪(112年公告現值)=61萬/坪;總獲利金額:61萬/坪 * 330坪 = 20,130萬元
(5)應繳稅費:依持有期間不同,稅率分別為2年內課45%(應繳9,059萬)、3-5年課35%(應繳7,076萬)、
5-10年課20%(應繳4,026萬)、超過10年課15%(應繳3,0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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