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少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須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的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臺北國稅局說明,甲先生於今(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今年7月25日。
甲先生的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父親在民國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先生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公式計算,其可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則可抵繳遺產稅款的金額仍須依照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