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如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就有民眾分別買下2處房地產,後來短期內賣掉其中一間,想申請重購退稅遭國稅局打槍。
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新房地)者,可在重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的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的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為考量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產,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個人出售原已持有的自住房地,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的新房地,都可就其應納或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內,予以扣抵或退還。
北區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先後以1,950萬元、1,300萬元,分別購入A房地及B房地,並於111年9月6日、112年2月9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後來又在112年4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680萬元出售B房地產,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局核認王先生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9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因此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為157.5萬元【(1,680萬-1,300萬-30萬)x45%=157.5萬】。
北區國稅局以王先生案例補充說,如果王先生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者,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繳納的稅款。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