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了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有新的規範,若遇到親屬接連過世,出現連續多次的繼承,則可以合併計算之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有助於減輕民眾房地合一稅的負擔。
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指出,財政部於今(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邱明芳表示,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對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而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上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因此財政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都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邱明芳說,財政部也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不料爸爸於112年1月也身故,1年之內爺爺、父親相繼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他並於112年11月出售。
邱明芳指出,依財政部新的函釋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得適用。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