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尤華恩/台南報導】馬路如虎口!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除應遵守交通號誌外,於無號誌路口更應提高警覺,減速慢行、注意來車,並依路權停讓來車。為降低無號誌路口事故發生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積極進行路口停讓及路權觀念宣導,並配合無號誌路口常態性執法,盼能強化汽、機車駕駛人路權觀念,養成遇「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再開之良好習慣。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發生在交岔路口的交通事故約占總件數6成,且「未依規定讓車」為肇事因素之一,未留意行車路權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第二分局提醒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遵守「支線道車讓幹線道車」、「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轉彎車讓直行車」、「左方車讓右方車」等觀念行車,並養成行經路口降低車速、停看聽,除優先停讓行人通行外,遇「閃紅」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停」標字路口,均應確實於停止線前停車觀察,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再通過。
第二分局亦加強違規宣導、勸導、執法取締,提升駕駛人路權及停讓觀念。於中西區興華街與萬昌街口、中成路與慈音街口、觀亭街與慈音街口、成功路與廣慈街口、正興街與康樂街口、國華街與正興街口、民生路與河中街口、大新街與大新街21巷與22巷口等易肇事之無號誌路口規劃執法作為,針對駕駛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第二分局表示,目前行人路權已有顯著提升,惟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停讓觀念尚不足,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警方將「無號誌路口未停讓」列為執法重點,宣導及取締雙管齊下。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路權觀念停讓來車,避免因搶快而釀禍,欲速則不達。第二分局將持續檢討無號誌路口之執法作為、地點等問題,滾動修正、適時調整勤務規劃;另針對道路工程面問題,積極提報不合理道路工程,共創安全的駕駛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