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大多數民眾買房時都是小心謹慎、精打細算,畢竟動輒數百萬、上千萬的房子,可不能開玩笑,對於屋況、產權也都要搞清楚;不過若自己想買的房子,有租客住在裡面,到底該怎麼解決?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跟大家說分明。
常會遇到房屋買賣時,若民眾想買的房子、剛好是帶有租約的物件,怎麼辦?邱明芳表示,買方必須先評估是否要用來自住?若是自住的話,需要注意《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因此買方若是購買有租約的房子,房子的使用權仍是在租客手中的,原租貸契約會轉到買方的手上。邱明芳指出,在有租客的房屋上,看屋、驗屋時可能會拉長時限,由於買方需要配合房東與房客都有空的時間,而由於房客的隱私或擺設等因素,驗屋時也有可能無法查驗得很全面,甚至也有可能發生房客拒絕讓買方看屋或點收,房客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
邱明芳說,因此,若是要買帶有租約的房屋,建議買方可以先讓原屋主與房客協調,看是否能解除租約後再賣,但如果買方是要買來投資用,則可以看自己的使用需求,若房客繼續承租、會不會造成買方的困擾,這是買方購屋必須思考的事項。
邱明芳表示,若想買的房子,租客有明確的契約,如果契約過期後,房東賣方必須和租客達成協議租賃契約。否則此契約會轉成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情況下,若屋主想收回房屋,則要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中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發生以上的狀況,房東才可收回房屋;邱明芳建議,若是購買有租約的房子,在銀行貸款時必須附上以下相關文件,以及注意事項:(1)銀行貸款要加附租賃契約書。(2)銀行貸款方面也比較要注意各種租賃切結書的填寫文件。(3)銀行房貸成數可能會比較低,買方自備款少的人特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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