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尤華恩/台南報導】近期偶有民眾來電詢問:「6月30日後,我只因為超速受罰,為何被吊扣牌照6個月?」依據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根據本分局統計交通執法資料做大數據分析顯示,自112年1月至11月20日止本轄針對轄內易肇事路段進行移動式測速照相,除查獲一般超速案件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舉發6,672件外,查獲嚴重超速案件(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舉發的共計44件(汽車33件、機車11件),而這其中又有31件均於明興路上查獲,顯見明興路段用路人車速偏快。警方提醒用路人降低行車速度不但可增加視野範圍、反應距離及空間,更可減少事故發生機率及降低事故嚴重性,請大家行經明興路段減速慢行。
據統計,今年六分局透過大數據分析肇事熱時、熱點及特性,配合規劃速度管理、酒後駕車及取締危險駕車、無照駕車、闖紅燈及大型車管理等執法作為,明興路段10-11月整體受傷交通事故發生19件,也較去年26件減少7件,降幅達到26.9%。
分局長許敏能表示,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不應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行為,才能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