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擔心身故後身心障礙兒子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將自己的房屋委託於老王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身障兒子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但因房屋是登記在受託人老王名下,兒子設籍使用且無營業、出租情形,想問遺囑信託之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規定,以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因房屋所有權可視同受益人所有,只要在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一、受益人是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四、該房屋符合無營業及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則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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