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翔熹 報導
金門縣環保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於112年10月25日公告「金門縣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各候選人之競選旗幟及布條可於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3日止進行設置,並公告可設置地點及限制事項,詳細內容請參考發佈之公告或環保局網站,請各候選人遵循辦理。
環保局指出,為了有效控管競選廣告及旗幟設置,日前由縣府秘書長謝世傑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競選期間廣告物及旗幟設置注意事項,會中針對設置地點進行討論,考量冬季風大及春節營造佈置,為維護縣容及交通安全,決議金門大橋段及各圓環內外環兩側禁止設置競選旗幟及布條;本次公告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為金門縣各鄉鎮(含烏坵鄉)之主、次要道路及市區或自然村,但港區(含入出口道路)、機場區域(含入出口道路)、金門大橋段(含兩端道路,金寧鄉慈湖路路口至烈嶼鄉湖埔路路口)、圓環內外環兩側、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十字路口、T字路口及道路轉角10公尺以內不得設置。
另公告限制事項包含設置時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不得張貼、黏貼競選廣告於牆面、樑柱、電桿、路燈(桿)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不得妨礙環境觀瞻,若有損壞、脫落或傾斜情形,請即時修復或拆除;旗幟或布條不得以膠帶黏貼及鐵線綑綁於路燈(桿)及電桿上等相關行為,未依規定辦理者,環保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並由環保局、鄉鎮公所及管理機關 (構)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請各登記參選人配合,給縣民一個整潔的縣容及安全的行車空間。
提醒各候選人,若遇颱風期間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應立刻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各競選旗幟及布條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綑綁旗幟及布條之束帶或繩索應一併清除。
環保局表示,本縣歷次選舉以來,選舉旗幟布條設置已逐漸形成制度,各選舉候選人都能配合公告辦理,樹立清新選舉文化,再次呼籲各選舉候選人請循公告內容,知法守法發揮公民素質,共同維護縣容觀瞻及行車安全,相信更能為選舉加分塑造候選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