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尤華恩/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9 月 5 日及 6 日接獲兩起肇事逃逸案件,均係駕駛人駕車撞擊停放路旁車輛後,未依規定處置,就逕自離開現場,和順派出所於 112 年 9 月 5 日接獲洪姓民眾報案,表示其上午 9 時許將自小客車停放於安南區長和路 1 段路旁停車格後便去上班,至當日下午18 時許,要來取車時,發現車輛遭不明車輛撞損;安中派出所於 9 月 6日接獲吳姓民眾報案,表示其車輛停放於安中路一段巷內,於當日晚間疑似聽到碰撞聲音,出門查看就發現自小客車遭撞損。
第三分局於受理報案後,立即派遣轄區員警至事故地點調查,並調閱現場及沿線道路監視器,逐步清查過濾可疑車輛,查知兩起肇逃案件之對造當事人,並通知到案說明,比對相關車損痕跡與報案人車損位置一致,證實涉嫌未依規定處置肇事後逃逸,全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製單舉發。
第三分局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應依規定處置,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規定「肇事後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跡證,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切勿逕自離開現場,以維護當事雙方權益'。